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同心县韦州镇**村**区**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瑛,系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同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6日,同心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作出《同心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公告(第1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所有红白事和家庭集体宴席聚餐活动,并通过网络、乡村广播、张贴通知、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方式予以宣传。镇、村干部张某某、强某某等人得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在家中为其女儿举办婚宴,多次到马某某家中阻止其举办婚宴,马某某当场表示会停办婚宴,但事后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多次商议,仍决定如期举办婚宴,并邀请140人出席婚宴,造成138人为密接者,同心县政府安排6个集中隔离点对密接人员进行集中隔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苏某某违规举办婚宴,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及传播严重危险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故同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二次退侦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手机、礼簿、百度网盘数据光盘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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