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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2015 年2月15日因诈骗,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 元。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2019年7月5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0月1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12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科区**公司内,租赁了一辆牌照为辽A5XU18的银灰色捷达车(车辆型号:FV7160FG,车架号:LFV2A11G783033627,发动机号:516814),租车期限至2018年6月3日止,租车时间到期后马某某一直未归还车辆,2018年6月22日车辆内装的GPS失去信号,马某某也无法联系。2018年5月初马某某将该车辆开回家中,将车辆借与朋友王某某,王某某以抵押的方式向吕某某借款2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8年6月份归还),而在2018年5月间,马某某又以此车向吕某某抵押借款33000元。2018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追回,经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科公认【2018】字第00542号)认定价值为32267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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