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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4********,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宁夏海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育才小区西街口烤吧喝酒,期间喝了十瓶西夏X5啤酒,之后驾驶闽D****北京现代灰色小型轿车,行驶到海原县育才小区北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认定,检测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车,且酒精含量已达到90.4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客观上也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更无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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