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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打工人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6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蒙M*****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世纪阳光城小区内行驶至小区门口,下车进行疫情防控登记时,被疫情点执勤人员发现其酒后驾驶,遂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其带至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2月22日经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庞某某、奥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其本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认罪认罚等情形,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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