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成都**有限公司**,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区**房。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川A****H号蓝色“晶锐”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区**街**口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0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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