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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性别:**,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1********,**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铜仁市万山区**花园**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凌晨0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7****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103沿着东太大道往水果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太大道天源路口100米处时,马某某把车停在马路中间后就在车上睡觉休息,06时30分许,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凉水井派出所执勤民警接110指令后赶到现场查获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大队民警对马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Oml。2020年4月14日08时39分许,民警将马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酒精含量不高且系处于道路上车辆不多的时段、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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