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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二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醴陵市**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浙******从醴陵市珊田安置区后面“乡村时光”餐馆出发回宿舍,途经珊田安置区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8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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