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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5****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稻地路段,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2020年4月15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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