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组**-*号,持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皖DX****号小型汽车沿八公山区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2省道0114公里200米处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当日21时50分,马某某被带到新庄孜医院经专业医护人员抽血并于24小时内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经鉴定,马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