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街**号。1984年1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V****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玉某市玉城街道城中路高峰便利店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而后被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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