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洪健浔,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白水洋镇驶往临海市大洋街道庄头小区,20时52分许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沈南路与东方大道路口时,与戴某某驾驶的浙JS****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人报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戴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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