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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3********,回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肃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肃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号牌小型轿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与**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扣,经手持酒精检测仪器检测马某某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0.13mg/100ml 。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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