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3********,回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肃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号牌小型轿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与**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扣,经手持酒精检测仪器检测马某某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0.13mg/100ml 。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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