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街**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9点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二环与南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马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6.8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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