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暂住张家港市**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B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银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环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涉案的牌号为苏B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及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
2.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现场人车合一照片和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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