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8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新****的红色吉普牌小型客车从南湖东路悠活生活广场停车场行驶到南湖东路悠活生活广场门前寻找代驾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