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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路**楼**号(户籍地本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线行驶至**服务站前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1mg/100ml。

同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宋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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