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农场种子队**小区**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系宁夏**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宁A****D号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惠农区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恒力新材东门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八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将其带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