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8号的白色本田牌炫威小型轿车,自本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与凯苑路交口附近的美肴冰品密云路店出发,沿凯苑路行驶至芥园西道后沿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芥园西道地道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