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部县上河城“兰亭序”餐厅至南部县北环路曼岛酒店,行至南部县红岩子大道186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马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5.0±6.8)mg/100m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5%,包含因子K=2,置信水平约为95%)。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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