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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号,住宜宾市翠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2020年11月25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17日0时30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川Q*****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方向经中坝大桥往宜宾市翠屏区两路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中坝大桥(南桥头)事故地点时摔倒,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群众报案后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将马某某查获,并将马某某带至川戎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0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送检。2020年8月1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4.3mg/100ml。            

2020年8月28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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