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4********,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镇,现住海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宁D*****号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原县四季花城A区门口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海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并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海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6.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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