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76********,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镇**组**号,现住在渭南市临渭区**路**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0时57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K****号的小型轿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新区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区东路与育红路丁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检测者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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