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6月6日22时52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前进西路江南快捷酒店路口处由西向南借道通行时,与由西向东宁某甲驾驶的新电L*****号两轮电动车(承载:宁某乙)发生无接触事故,后马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7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认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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