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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快递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渝中区九坑子社区医院出发,经大黄路往半岛深蓝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渝中区大黄路中段时,被民警设卡盘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为95mg/100ml,后经鉴定(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前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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