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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云A6****号小型越野客车,由遵义市汇川区高桥沿银河西路往土地坝方向行驶至红花岗区土地坝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与前方周某某驾驶的贵CA****小型客车后部车体相撞,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公安交警赶到现场将其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3mg/100ml。

案发后,马某某对周某某车辆受损及误工费用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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