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3********,汉族,专科毕业,贵州**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组团**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江,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交我院办理,我院于12月16日收到卷宗2册,光盘2张。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闽D****U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惠源路往万科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惠源路1公里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6月24日23时09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涉嫌危险驾驶罪。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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