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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9********,汉族,大学本科,西安市长安区天然气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9的小型轿车,沿书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书香路与樱花二路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292号鉴定意见,马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7.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马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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