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冀******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丰华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7.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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