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汉族,专科毕业,系庆阳市**服务中心服务人员,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小区**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2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甘M****3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20.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