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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02日20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至**镇**村**社李某某家,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出警时发现马某某酒后驾驶。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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