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张金辉。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46***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国道2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果园镇甘肃省农垦专科学校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龚家湾交警大队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6.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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