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D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景昭线255KM+200m(会宁县甘沟驿镇李家坡路段)处时,与相向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甘DF***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轻微受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7.5 mg/100mL。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与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会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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