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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于2020年1月1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江铃牌绿色轻型普通货车,在牙克石市光明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光明路公铁立交桥桥下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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