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8********,汉族,大专,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桂林,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水渡口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渡口大道与宁连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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