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9********,满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海拉尔区陵园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道街东方宾馆门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57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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