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60********,回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张家口市宣化区**部,职业:国家公务员(已退休),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 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蒙AG****号小型轿车在宣化区钟楼路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 100ml,后经抽血进一步检测,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60mg/ 100ml,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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