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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花园小区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京Q****号小型轿车沿大城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至大城县北环路兴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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