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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8********,汉族,本科文化,江苏**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南京市玄某某后宰门**号**幢**室,住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到玄武湖隧道处,被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查扣视频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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