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CR****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桐梓县娄山关街道蟠龙大道往溱水半岛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朱砂河桥上时,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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