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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3********,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普安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送工作材料到普安县**大道**楼给县**局**鲍某某审查,在鲍某某家吃饭并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车沿**站行驶返回家中,行驶至**仓库时被执勤民警察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马某某抗凝血液乙醇含量为82.25mg/100ml。另查明,马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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