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5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小区**栋**室,德阳**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苏H3****小型轿车沿德阳市旌阳区莹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珠江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马某某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3.4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7.0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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