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5********,汉族,高中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总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公寓**室。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11日被建湖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1时0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R****号小型轿车,沿建湖县城兴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太平路交叉口处被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9.3毫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见义勇为。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见义勇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另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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