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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某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村**队**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缤纷大道西454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某某,其含量为91.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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