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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13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姜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姜某某驾驶其管理的粤A8****号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科韵路进琶洲大道东南线南5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同案人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鉴于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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