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粤C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高栏港区**镇**村**号楼下停车时刮碰到停放的粤C6****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中发现马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险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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