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恩阳区玉山镇双凤街道往恩阳玉山鼓楼村方向行驶,行至玉山镇南阳村柯家湾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91mg/100ml,在恩阳区玉山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马某某血样并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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