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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曲庄路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9mg/100ml。

同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马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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