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7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现住宝某某*镇*村*村*,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宝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镇*村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村*场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局闹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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