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安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镇**路地下到路口处,被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11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