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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安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路地下到路口处,被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11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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