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2时30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A****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区中河路与岷山路路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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